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李文杰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鉉堯等間聲請續行訴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