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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號抗 告 人 李文杰相 對 人 黃鉉堯

張耕琳上列當事人因聲請續行訴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前以書狀陳明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但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23日送達於抗告人之住所地,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續行訴訟
裁判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