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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陳麗玉

張裕源相 對 人 郭世滄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62萬2,000元供擔保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581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含併入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894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110年度司執字第2998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一所示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8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郭世滄執本院南投簡易庭110年度司票字第51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及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09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如附表一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及附表二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進行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受理在案,雖系爭建物房屋稅稅籍登記在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名下,然不能僅以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作為判斷系爭建物所有權之歸屬,系爭建物實非聲請人所有,且已由系爭建物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劉素修依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8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倘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聲請人必將蒙受難以彌補之損害。爰聲明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准予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

件及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誤,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目前仍在進行中,本院審核前開卷宗後認劉素修所提之本案訴訟,在法律上尚非顯無理由。又劉素修已就系爭建物對相對人郭世滄提起本案訴訟,如不停止此部分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日後劉素修所提本案訴訟如獲勝訴判決,系爭建物倘已經執行程序移轉予相對人或第三人,恐將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是本件確有就系爭建物部分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故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於本案訴訟終結前,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部分之執行程序暫予停止,於法並無不合。

㈡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

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即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而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㈢本院審酌相對人郭世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

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對聲請人張裕源之金錢債權,債權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6萬0,726元,相對人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得受償之債權額合計為226萬0,726元,而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50萬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民事事件,茲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年4月、2年、2年,共計5年4月;復累計送達、上訴期間約2月。以上開可能獲償債權金額,按週年利率5%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為62萬1,700元【計算式:2,260,726元×5%×(5+6/12)年≒621,70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因此酌定聲請人以62萬2,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在本案訴訟全案終結確定前,就系爭建物部分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

㈣至聲請意旨關於停止系爭土地強制執行程序部分,由於本案

訴訟請求確認所有權歸屬及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之範圍僅係針對系爭建物,系爭土地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上並無爭議,故系爭土地部分並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此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附表一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9 南投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 南投縣○○鄉○○村○○路00○00號(現場門牌興產路96之32號) 住商用、鋼鐵造、1層 一層: 514.75 合計: 514.75 全部 備考 陳麗玉,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中6.0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096地號 2 88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 南投縣○○鄉○○村○○路00○00號(現場門牌廣興村興產路96之30號) 住宅用、鋼鐵造、1層 一層: 134.25 合計: 134.25 全部 備考 張裕源,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中0.2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974地號)附表二: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鹿谷鄉 石城 976 176.77 5分之1 備考 陳麗玉 2 南投縣 鹿谷鄉 石城 978 316.02 全部 備考 陳麗玉 3 南投縣 鹿谷鄉 石城 1093 24.11 2分之1 備考 陳麗玉 4 南投縣 鹿谷鄉 石城 1094 444.63 全部 備考 陳麗玉 5 南投縣 鹿谷鄉 石城 1095 94.38 全部 備考 陳麗玉

裁判日期: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