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事件(下稱本案再審之訴),有法官應迴避而無從組成合議庭行使審判權之情,爰聲請指定管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固以本案再審之訴有上開情事,向本院聲請指定管轄,然本案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判決駁回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且因不得抗告而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準此,本案再審之訴既已確定,聲請人自無再聲請指定管轄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