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1號聲 請 人 林琬軒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相 對 人 呂榮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後,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三八六三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61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86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拍賣如附表1所示之動產、附表2所示之不動產。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亦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將蒙受難以回復之損害,為此請求裁定准予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即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而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則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額所能取得之利息。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上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案訴訟訴)卷宗核閱無誤,系爭執行事件目前仍在進行中,尚未終結,而本案訴訟於法律上亦非顯無理由,是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如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將來實難回復至執行前之狀態,另本件亦無明確事證可徵聲請人有濫行訴訟、藉故拖延執行,致相對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依前揭說明,應相當於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準此,系爭執行事件拍賣如附表1、2所示之動產及不動產,動產部分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拍賣時,因無人應買而以拍賣底價新臺幣(下同)4萬9,130元作價交相對人承受,有系爭執行事件111年6月30日拍賣動產筆錄(系爭執行事件卷一)可參,則此部分相對人之債權已獲清償,而無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不動產部分則於111年9月14日拍賣時因無人應買,由相對人以拍賣底價13萬8000元承受後,本院司法事務官通知前揭不動產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經共有人林麗芳、林錫家分別於111年9月30日、111年10月12日聲明願以拍定金額優先承買,有系爭執行事件111年9月14日拍賣不動產筆錄、共有人林麗芳聲明優先承買狀、共有人林錫家聲明優先承買狀(系爭執行事件卷二)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即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拍定價額13萬8,000元。又本案訴訟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其訴訟標的金額逾150萬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民事事件,茲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共計4年4個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則該案審理期間約需4年6個月(即4.5年),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致該部分執行債權無法受償之期間為4.5年,按週年利率5%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約為3萬1,050元【計算式:138,000×4.5×5%=31,050】,爰酌定聲請人以3萬2,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在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附表一:動產附表編號 動產名稱 數量 單位 債權人承受價格 (新臺幣:元) 1 冷氣機 1 台 22,000 2 電視機 1 台 500 3 電冰箱 1 台 9,000 4 手錶 1 支 13,500 5 飾品 1 件 4,130 合計 49,130附表二:不動產附表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債權人承受或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價格價格 (新臺幣: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南投縣 鹿谷鄉 小半天 439 199.00 20分之1 7,000 2 南投縣 鹿谷鄉 小半天 439-2 2313.00 20分之1 20,000 3 南投縣 鹿谷鄉 小半天 439-3 4738.00 20分之1 39,000 4 南投縣 鹿谷鄉 小半天 439-4 2798.00 20分之1 26,000 5 南投縣 鹿谷鄉 小半天 439-6 1052.00 20分之1 13,000 6 南投縣 鹿谷鄉 小半天 439-7 480.00 20分之1 7,000 7 南投縣 鹿谷鄉 小半天 439-8 2764.00 20分之1 26,000 合計 13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