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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3號原 告 徐稼蓁即徐稼榛即徐佳鈴被 告 徐金味

廖麗卿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261號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事件(下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3年12月10日以113年度家上字第99號判決駁回第三審上訴,並於113年12月25日確定在案,有本院電話記錄表在卷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