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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3號原 告 徐稼蓁即徐稼榛即徐佳鈴被 告 徐金味

廖麗卿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261號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史港坑段19-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惟被告徐金味主張,其與訴外人張徐金愛、徐金快、徐金綿(下稱張徐金愛等4人)之父,原告(原名徐佳鈴)、訴外人徐沛晴(原名徐佳鳳)、徐雅亭、徐雅貞(下稱徐珮晴等4人,與張徐金愛等4人下合稱張徐金愛等8人)之祖父徐添桂於民國89年3月11日死亡,因徐添桂唯一男丁即徐珮晴等4人之父徐石德於77年8月27日已死亡,無男丁可繼承徐家香火,故徐添桂之繼承人即張徐金愛等8人於90年1月10日共同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約定當時已婚並育有1子且懷有次子之原告日後1子姓徐,並將被繼承人徐添桂所遺遺產其中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系爭土地、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2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埔里鎮新市○巷0號分配與原告。系爭協議書第8條固約定「徐佳鈴(即徐稼蓁更名前姓名)承諾與其配偶共同約定同意日後一子從母姓,以承續徐家香煙。」(下稱系爭約定),然系爭約定並未經原告配偶吳梅盛之書面同意,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自始無效等情。被告徐金味已就系爭協議書於112年10月13日起訴請求確認無效,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調字第261號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事件(下稱另案)受理,有被告徐金味所提民事協議書無效起訴狀影本在卷可憑,則本件原告與被告徐金味就原告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5分之1有所爭執,既已經上開另案事件所審理,目前尚未確定,其判決確定之結果,恐會影響到本件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有無,乃屬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與上開另案訴訟認定歧異,並兼顧訴訟經濟,且可以利用另案調查結果,並以其裁判結果,作為認定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存否之依據,因認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另案爭執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有在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