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1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陳葡萄訴訟代理人 陳敬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86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參照)。又按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核屬財產權訴訟,亦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4,968元(詳見附表),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
查該等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扣除前繳裁判費5,51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8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裕展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公告現值(新臺幣) 1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617.63平方公尺 1/9 280,061元 12,243元 2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97.84平方公尺 1/6 65,770元 12,100元 3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404.26平方公尺 1/6 273,146元 12,162元 4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5.46平方公尺 1/6 3,913元 12,900元 5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827.76平方公尺 5/36 494,357元 12,900元 6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91.51平方公尺 5/27 72,869元 12,900元 7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382.95平方公尺 157/3000 86,177元 12,900元 8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121.68平方公尺 1 523,224元 12,900元 9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99平方公尺 1 455,400元 13,800元 編號 帳戶 存款(新臺幣) 訴訟標的金額 10 南投市農會 25元 51元【計算式:(25元+85元+43元)÷3=51元】 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85元 1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43元 合計 2,254,9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