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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炳梁相 對 人即 原 告 廖新榮

廖宜三廖宜賜廖宜寬廖國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凱翔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廖慶鐘

廖明燦

廖美鈴廖碧鈴張秀嬌廖慶舜廖信忠廖素眞

廖素炤廖素垠廖明俊廖明鈺謝國源(即謝廖玉文之承受訴訟人)

謝國銘(即謝廖玉文之承受訴訟人)

洪雅淑(即謝廖玉文之承受訴訟人)

洪雅芳(即謝廖玉文之承受訴訟人)

謝麗珠(即謝廖玉文之承受訴訟人)

謝惠雪(即謝廖玉文之承受訴訟人)

廖才棋廖碧珍廖聯益廖介裕廖美麗陳雪桂廖英超廖文菁廖淑萍廖文献廖雅慧廖雅靖廖翊淳廖宜祥(即廖宜修承受訴訟人)

廖秋海(即廖宜修承受訴訟人)

洪志岳洪宏基洪昇國

洪漢亮洪威麟廖佳慧廖桂芬許金花(即黃主成之承受訴訟人)

黃怡綾(即黃主成之承受訴訟人)

黃冠學(即黃主成之承受訴訟人)

黃諺評(即黃主定之代位繼承人)

黃主賢黃秀麗高坤鈵高勝然高勝亮林美智 住0 STANTON COURT PLAINSBORO,NJ000

00,USA廖 敏廖麗華廖誼蓁廖迎杏廖美娟賴麗菊廖行一廖清松廖懿倩馮麗玫廖秀娥廖淑眞廖秀圓廖秋筠洪翠華

郭淳頤律師(即廖子忠遺產管理人)

廖子明廖琬英廖琬美廖琬玉

吳政平吳秋香

許吳麗香蔡育仁蔡修惠

吳綿恩吳仁麟(即吳清江之繼承人)

吳昌龍(即吳清江之繼承人)

吳政達(即吳清江之繼承人)

吳佩珍(即吳清江之繼承人)

吳清竹林春松林杉斌林來成

林碧蓮王明堂王明和王美玲王美英張閎翔地政士(即吳寶玉之遺產管理人)

張吳寶珠

王炳龍吳在庭吳秀琴吳秀蘭

吳采容洪瑞陽(原名:洪瑞益,即洪王秀枝之繼承人)

洪瑞振(即洪王秀枝之繼承人)

洪良芬(即洪王秀枝之繼承人)

洪廷育(即洪王秀枝之繼承人)

洪振盛洪振德

洪月珠

洪玉珊

王秀照田村榮徐煥明徐煥魁徐 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更正(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欄第2項記載「兩造就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一及附表三所示『分割後』欄之方法分配土地」,然附表三所示「分割後」欄僅記載附圖一編號1270即F土地由兩造公同共有1/1,未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詳加載明,顯有誤寫、誤算情事。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廖深於45年9月1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兩造,是廖深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下稱系爭應有部分),由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業經原判決敘明。可知在為遺產分割之前,兩造就系爭應有部分仍維持公同共有關係,是聲請人主張附圖一編號1270即F土地應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為分配,而認附表三之記載有誤寫、誤算之情,難認有據。原判決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事,自不生更正裁定問題。聲請人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法 官 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