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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許芬

胡燕飛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劉靜芬律師被 告 張芸溱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各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原告主張內容,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原告分別於111年1月17日、2月10日、2月16日繳納15,850元、14,850元、14,850元,共計45,550元(計算式:15,850元+14,850元+14,850元=45,550元)(見本院卷第12頁),其溢繳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計算式:45,550元-40,600元=4,95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裕展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