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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跟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跟護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前條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被害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㈡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㈢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㈣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聲請之意旨應包括聲請核發之具體措施。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㈥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㈦法院。㈧年、月、日。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跟蹤騷擾防制法第7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同法第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提刑事告訴狀之記載,關於本件相對人為何人,尚屬不明,且聲請人亦未就聲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暨聲請核發之具體措施為說明,復未提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爰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另聲請人亦未就相對人是否有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乙節為說明,請一併具狀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0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01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裁判日期: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