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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 告 伍倫言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趙常皓律師被 告 陳富昌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複 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被 告 郭信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2年4月1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因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