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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游錦秀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維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7,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3年8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裕展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