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38號聲 請 人 乙○○ 住南投縣○里鄉○○路0巷00號相 對 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甲○○關 係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定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
二、指定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甲○○財產清冊之人。
三、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相對人前經本院以83年度禁字第5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原由相對人之母丁○○為其監護人,惟丁○○業於112年7月8日死亡,為利相對人日後相關事務之處理,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住所地之現任村長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定有明文。上開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於民國98年11月23日施行。查相對人前經本院83年度禁字第5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應視為已受監護宣告,合先敘明。
三、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之1條定有明文。再按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民法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民法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06條第1項、第1094條第4項分別亦有明文。又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定。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願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當選證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而相對人原由其母丁○○監護,惟丁○○業於112年7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兄,為相對人四親等內之親屬,其依首揭規定,請求本院為相對人另行選定監護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關於本件監護人選,聲請人請求指定其擔任監護人,查相對人未婚、無子女,其父、母均已歿,聲請人為相對人唯一之兄長,與相對人誼屬至親,又聲請人務農,每月有穩定收入,並與相對人同住,負責照顧相對人及負擔相對人之照顧費用,業據聲請人到庭陳明在卷,堪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聲請人請求指定關係人丙○○擔任,查關係人丙○○為相對人住所地之村長,具有一定之學識及社會經驗,其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憑,復查無其不適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情事,爰依法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
六、再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基上,於本裁定確定後,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丙○○,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七、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