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石濰鑫
祭祀公業石司勳公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石國湖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被 上訴人 葉振福
葉張祝葉宗明許春梅葉亭君葉士維葉亭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簡瑋辰律師
參 加 人 陳麗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1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施俊榮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