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738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選任人 何湘茹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何湘茹律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1)為被繼承人郭國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市○○路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郭國龍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郭國龍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郭國龍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郭國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國龍(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死亡時,已無法定繼承人,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經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南投縣私立傑瑞老人安養中心函請聲請人向法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故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南投縣私立傑瑞老人安養中心刑事聲請狀、收容契約書、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函、南投律師公會函等影本為證,本件被繼承人已無法定繼承人堪信為真。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另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尚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或具法律、會計等專業能力,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業已發函詢問並由南投律師公會推薦何湘茹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何湘茹律師並於本件表示同意擔任遺產管理人,此有其出具之同意書正本、律師證書、身分證(以上均為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何湘茹律師具有處理法律事務之專業背景,因認由何湘茹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