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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債 務 人 吳哲愷

王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8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吳哲愷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王泳芳為其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金額44,325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吳哲愷自應還款日民國111年10月01日起,並未依約

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42,892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泳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

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43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892元 王泳芳、吳哲愷 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 至111年09月27日止 年利率2.275% 001 新臺幣42,892元 王泳芳、吳哲愷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年利率2.4% 001 新臺幣42,892元 王泳芳、吳哲愷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52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892元 王泳芳、吳哲愷 自民國111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