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筆錄 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4號聲 請 人 陳怡如代 理 人 黃逸哲律師(法扶)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李伊純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4號前置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中心調解室成立調解,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王敏哲書 記 官 詹書瑋調解 委員 洪素禎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陳怡如 到代 理 人 黃逸哲律師 到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兼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
李伊純 到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如附件二所載簽約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給付方式: 自民國112 年9 月10日起,共分24期,於每月10日給付相對人如附件二每月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各有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該簽約金額欄之金額全部到期。
二、兩造同意就前項款項之聲請人清償方式依附件一所示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所載第二點、第五點之內容履行。
三、聲請人依第一項所示之方式履行債務至債務清償止,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債權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怡如代 理 人 黃逸哲律師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兼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 李伊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詹書瑋司法事務官 王敏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