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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葉帥宏會計師相 對 人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安純代 理 人 簡文鎮律師關 係 人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代 理 人 韓銘峰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葉帥宏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以109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東震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法律並未規定檢查人可強制要求相對人積極配合檢查,且檢查初期未建立基本溝通橋樑,進而影響檢查及審計之有效性,在沒有遵循準則進行事前溝通,貿然進行相關的檢查及查核工作,此舉已超出檢查人之責任範圍及能力,爰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5月14日以109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0年度非抗字第274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5號、臺中高分院110年度非抗字第274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人陳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依據前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且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婉淑附表:

編號 名 稱 1 106年度至109年度資產負債表 2 106年度至109年度損益表 3 106年度至109年度現金簿 4 106年度至109年度現金流量表 5 106年度至109年度營業報告書 6 106年度至109年度傳票及憑證 7 106年度至109年度年度決算申報書 8 106年度至109年度主要財產目錄 9 106年度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10 106年度至109年度扣繳憑單存根聯 11 106年度至109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2 106年度至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3 106年度至109年度往來銀行活期存款 14 106年度至109年度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 15 106年度至109年度銀行往來明細 16 106年度至109年度財務簽證報告 17 106年度至109年度稅務簽證報告 18 106年度至109年度關係人交易明細 19 106年度至109年度股東權益變動表

裁判案由:解除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3-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