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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原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黃毅德即黃洪英娥承受訴訟人

黃堉畯即黃洪英娥承受訴訟人

黃建民即黃洪英娥承受訴訟人

黃寀庭即黃洪英娥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複 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被 上訴人 石陳淑耀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6日宣判。因上訴人於原審被告黃洪英娥死亡承受訴訟後,被上訴人就本件請求除去地上物返還土地及給付不當得利等事項之聲明仍未臻明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亞臻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日期: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