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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原訴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原 告 中江美美(即廖阿玉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阮金玉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林郁芸律師複 代理人 王少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中江美美即廖阿玉之繼承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該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廖阿玉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廖阿玉於113年3月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中江美美,因其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於114年5月16日以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裁定命中江美美為廖阿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院卷第231頁),依法已生承受訴訟之效力。從而,本件應由中江美美為廖阿玉之承受訴訟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未於言詞辯論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廖阿玉為原告之母親,其計劃至日本與原告共同生活,並向

日本申請國民年金,然因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廖阿玉所有,致廖阿玉不符合申請日本國民年金之資格,故廖阿玉與學妹即被告合意將系爭土地所有權以贈與為原因借名登記予被告,待廖阿玉回國後被告再返還系爭土地。㈡嗣廖阿玉因無法於日本居留,回國後向被告請求返還系爭土

地,雙方曾於112年4月6日至南投縣仁愛鄉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被告同意返還系爭土地,惟調解筆錄未獲法院核定。㈢廖阿玉與被告就系爭土地存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自得類

推適用委任之規定,隨時終止該法律關係,是廖阿玉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雙方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對原告全部訴訟標的為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⒉經查,被告對於原告本件之請求,於本院114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表示認諾(見本院卷第263頁)。且本件廖阿玉與被告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經廖阿玉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被告自負有履行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予廖阿玉之義務。廖阿玉死亡後,此權利即由原告繼承,則原告自得依借名登記契約、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不當得利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本院就原告對被告之請求,無庸調查原告據以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應逕以被告之認諾,准許原告之請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命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毋庸為強制執行,性質上自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係命被告為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意思表示,則依上開說明,性質上即無從宣告假執行,是原告本件假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附表:

編號 坐落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3,000 全部 2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4,985 全部 3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47 全部 4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1,716 全部 5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537 全部 6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2,800 全部 7 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 3,884 全部 8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3,000 全部 9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3,000 全部 10 南投縣○○鄉○○段00地號 125 全部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