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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原訴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智勇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王子衡律師

劉士睿律師被 告 黃聰文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被 告 羅玉娟

賴憲軍

謝純楠廖鈺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附圖一:南投縣水里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民國113年1月16日土地複丈字第6600~6800號複丈成果圖第一頁附圖二:南投縣水里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民國113年1月16日土地複丈字第6600~6800號複丈成果圖第二頁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附表五「附圖標示」欄 H R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