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被 告 葉萬生
李宗吉顏文東吳世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馨怡律師
陳國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被告吳世民「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肆拾肆元」之部分,應更正為「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