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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家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葉宣岑非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履行勸告事件(本院112年度家勸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家勸字第1號履行勸告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峰耀間有關履行勸告事件,前由鈞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開庭審理,聲請人為核對筆錄是否正確記載當事人及代理人庭訊之陳述內容或筆錄內容是否有所遺漏或不符之處,需聲請錄音光碟,重新聆聽當次相對人之言論,並作為是否進行提起改定親權之訴程序之整體考量或依據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勸字第1號履行勸告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裁判日期: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