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46號聲 請 人 吳嘉修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如係欲就相對人吳秉憲於辦理被繼承人吳麒昌之遺產分割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被繼承人是否為「吳麒昌」?如是,應具狀更正之;所
稱受監護宣告人是否為「吳秉憲」?如是,亦應具狀更正之。
㈡應提出前項更正完畢後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㈢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有遺產之分割協議書草案,且該分割方案不得損及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㈣應釋明所擬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就本件辦理相對人吳秉憲關於
繼承上開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事宜,於法律上有無利害關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