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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家親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車冠廷兼法定代理人 周庭妤共同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扶助律師)相 對 人 車庸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婚字第五十號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終結前,停止非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80 條及第188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 定有明文。惟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惟家事非訟事件,漏未規範,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參酌該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係在防止裁判牴觸,故家事非訟事件,應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停止其非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主張聲請人丙○○與相對人乙○○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協議離婚,並於離婚協議書約定,聲請人甲○○由聲請人丙○○單獨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或義務,相對人亦同意於離婚後每月給付聲請人丙○○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贍養費,故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第179條及兩造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甲○○扶養費、給付聲請人丙○○代墊之扶養費及給付聲請人丙○○每月5000元贍養費等情。然查,相對人復以兩造間離婚無效為由,另向本院提起確認離婚無效之訴,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8日以112年度婚字第50號案件判決確認兩造於106年12月26日之離婚無效,該案嗣經聲請人丙○○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可佐,是本院112年度婚字第50號訴訟之判決結果,涉及兩造婚姻關係存否之認定,為本件家事非訟事件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在該訴訟終結未確定前,避免裁判牴觸,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非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裁判日期: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