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20號聲 請 人 陳建良代 理 人 吳建寰律師(法律扶助)相 對 人 榮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寶奎相 對 人 張志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受雇於相對人榮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騏公司),因相對人榮騏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款關於保護勞工安全之規定,致聲請人遭相對人張志維即榮騏公司廠長所駕駛之貨車碾壓受傷,受有職業傷害,且於醫療期間遭相對人榮騏公司解雇,爰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勞保投保資料表、薪資條、南投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勞保局函文、調解申請書、調解紀錄、醫療費用附表及收據、資遣費試算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12年度勞補字第21號卷宗核閱屬實,且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佐,形式審查聲請人前揭書狀及證據,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尚難謂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