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23號聲 請 人 PREGO ESMERALDA ORTIZ (朗達)代 理 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媖琁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從而,訴訟救助之聲請人,倘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始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已毋庸再審酌,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媖琁間給付加班費,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下稱法扶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法扶南投分會審查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扶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投勞補字第12號給付加班費事件卷證後,認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其訴尚非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