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藍慧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大華嚴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佛教大華嚴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佛教大華嚴寺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6年5月8日經南投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於106年6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且曾於111年11月30日核准變更登記。為因應未來財團法人事業發展需要,遂於112年6月12日經第2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共2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佛教大華嚴寺
法人登記證書、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及修正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南投鹿谷鄉公所112年7月26日鹿鄉民字第1120011177號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檢附財團法人佛教大華嚴寺112年6月12日第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修正後之財團法人佛教大華嚴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南投縣政府業已函復原則同意上開章程修正案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112年9月8日府民宗字第1120214100號函在卷可參。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佛教大華嚴寺之董事,係利害關
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佛教大華嚴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第23條,核屬完備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佛教大華嚴寺捐助暨組織章
程如附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第6條部分,經核該條係明定財團法人辦理之目的事業,則該條文之變更,難認與該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有關,依上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裕展附表: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6條 本法人為達成前則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本法人目的事業如下: ㈠佛教之修行與實踐。 ㈡辦理佛學研究所與佛教教育研修。 ㈢辦理國際性宗教文化及藝術交流事業,建設宗教藝術博物館、萬神殿等活動交流平台。 ㈣國際學術研究與交流。 ㈤辦理社會公益慈善及急難救助。 ㈥辦理社會教化暨文化建設事業。 ㈦為達以上目標,故須於長期建設中籌設華嚴大學、佛學院、研究所等各項教育、人才培訓之工作。 ㈧宗教、藝術、文化等學術刊物出版與多媒體發行。 第6條 本法人為達成前則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本法人目的事業如下: ㈠佛教之修行與實踐。 ㈡辦理佛學研究所與佛教教義研修。 ㈢國際文化活動、藝術活動與交流。 ㈣國際學術研究與交流。 ㈤辦理社會公益慈善及急難救助。 ㈥辦理社會教化暨文化建設事業。 ㈦為達以上目標,故需於長期建設中籌設華嚴大學、佛學院、研究所等各項教育、人才培訓之工作。 ㈧宗教、學術刊物出版。 第23條 本法人辦理業務所需經費,得動用基金辦理,但不得移供本章程第六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如屬不動產非經全體董事會議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 第23條 本法人辦理業務所需經費,只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本金,且不得移供本章程第六條所訂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如屬不動產非經全體董事會議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