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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清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郁庭代 理 人 石秋玲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林哲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翁千雅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陳冠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唐曉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林郁庭自民國113年5月7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以下者;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債務人有第1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75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因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業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延長履行期限共1年確定,惟因新冠肺炎疫情,聲請人之原固定居家清潔客戶紛紛取消服務,致聲請人收入大幅銳減。

又聲請人於112年3月因久咳發燒無法工作,長期因焦慮、失眠疾病需就醫,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所剩無幾,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時主張其於更生前2年間從事居家清潔工作

,係以個體戶經營居家清潔工作,主要以傳單方式宣傳而承攬工作,固定清潔教會可取得9,000元及家戶清潔約14,000元,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3,000元;現聲請清算主張其仍從事居家清潔工作,收入更為減少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104至108年度、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宣傳單張、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可佐,堪信聲請人屬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㈡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裁定債

務人自110年11月23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於111年4月6日經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裁定認可以1個月為1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於15日前給付,清償9,147元之更生方案,並於111年4月27日確定。債務人嗣向本院聲請延期清償,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年,更生方案原定於112年6月之給付,延至113年6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前既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又經延期清償確定,其再向本院聲請清算,依前揭規定,自應審酌債務人是否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事。

㈢聲請人陳稱更生前即從事居家清潔工作,收入相對穩定,惟

履行更生方案時,適逢新冠肺炎疫情最嚴重之時,聲請人之原固定居家清潔客戶紛紛取消服務,致聲請人收入大幅銳減,現縱使新冠疫情趨緩,仍有不少店家、公司關閉,使聲請人就業機會明顯降低,又聲請人於000年0月間發燒久咳無法工作,長期因焦慮、失眠而需就醫等情,業據其提出其與清潔客戶之LINE對話紀錄、惠元診所診斷證明書、仁濟診所收據可參。依聲請人所提每月收支表,其於111年11月至112年12月之收入分別為7,400元、11,000元、13,400元、11,970元、3,350元、13,400元、9,000元、11,596元、11,750元、14,600元、13,500元、13,900元、15,100元、6,600元;支出分別為5,632、7,200、10,280、10,200、3,196、10,800、8,600、9,396、9,400、10,748、10,886、11,400、13,62

7、4,000元。以聲請人每月上開收入扣除支出後,顯然連續3月不足清償於上開期間依更生方案應清償之款項即每月9,147元,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應推定聲請人有同條第1項所定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事由。本件復查無反證足以推翻上開推定,依同條第5項規定,聲請人得聲請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本院審酌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尚有餘額,應有清算實益。此外,聲請人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自應准許,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亞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