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再審相對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即改制
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上開規定於就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第5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原確定裁定卷之送達證書可稽,再審聲請人嗣於112年7月5日具狀聲請再審,有民事聲請再審狀之本院收文收狀戳章可查(見本院卷第9頁),是本件聲請再審並未逾上開30日之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之確認續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原訴訟事件),屬非財產權涉訟,再審聲請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因本院扣除應迴避之法官,已無從組織合議庭執行審判職務,且由本院審判已難期公平,再審聲請人既已依法向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故本院應將相關全部卷宗移送最高法院,以保障聲請人審級利益及訴訟權,然本院卻抑留訴訟文書、越權受理、枉法裁判,為此聲請再審等語,並聲明:原確定裁定撤銷,並為適法裁定。
三、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61年度台再字第137號、64年度台聲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兩造間原訴訟事件,經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30萬2,100元,命再審聲請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再審聲請人雖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惟經附表編號2所示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再審聲請人又對附表編號2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附表編號3所示之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及停止訴訟程序聲請)確定。再審聲請人復對附表編號3所示之裁定提起異議,經附表編號4所示之裁定駁回異議確定。嗣再審聲請人對附表編號4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附表編號5所示之裁定駁回再審聲請確定後,再審聲請人便循序對駁回其聲請再審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本件受理其對附表編號8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先予敘明。
㈡再審聲請人雖以其於原確定裁定卷內提出之「111年8月10日
民事聲請再審狀」、「111年8月11日民事聲請指定管轄狀」、「111年11月8日民事陳明(B)狀」為附件等為由聲請再審,然細繹上開附件之內容,僅係再審聲請人對「附表編號7所示之裁定」指摘如何違法,並陳明原確定裁定應轉呈由最高法院審理等情;另關於再審聲請人泛稱已依法繳納裁判費,本院有抑留訴訟文書、越權受理、枉法裁判等節,均未明確指出原確定裁定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亦未表明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而符合聲請再審之要件,依前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無庸命其補正,應逕予駁回。至再審聲請人亦具狀聲請全卷移送最高法院指定管轄等節,於法不合,且無必要,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曾瓊瑤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裕展附表:
編號 裁判日期 裁判案號 備註 1 109年4月21日 本院南投簡易庭109年度投補字第67號裁定 嗣分為109年度投簡字第376號確認續約關係存在等事件。 2 109年7月31日 本院109年度簡抗字第3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對編號1裁定抗告,經裁定抗告駁回。 3 109年12月11日 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7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對編號2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再審及停止訴訟程序之聲請均駁回。 4 110年1月5日 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7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對編號3裁定提出異議,經裁定異議駁回。 5 110年6月8日 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對編號4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再審聲請駁回。 6 111年1月27日 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3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對編號5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再審聲請駁回。 7 111年7月15日 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 再審聲請人對編號6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再審聲請駁回。 8 112年5月30日 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即原確定裁定) 再審聲請人對編號7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再審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