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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事件於112年5月15日所為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裁定(如附件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教示欄應更正為「得為抗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對於不得上訴者,應記載「不得上訴」,均係由法院書記官所製作,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由法院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得由法院以裁定更正者,自不包括教示欄記載錯誤之情形。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系爭裁定之教示欄應予更正,為法院書記官是否以處分更正之範疇,並非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示法院得更正之範圍,故聲請人向本院請求更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葛耀陽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裁判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