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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事件於112年5月15日分別所為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裁定(如附件一之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如附件二之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其中系爭裁定一應更正為:「書記官處分書撤回,依再審之訴判決上訴聲明」,系爭裁定二應更正為:「非財產權確認租賃法律關係存在事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依法徵收不予返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聲請人上開請求更正部分,均涉及系爭裁定一、二有無理由之認定,並非單純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之。是以,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葛耀陽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更正事件
裁判日期: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