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2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甲○○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