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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林翠蘭被 告 賴彥池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6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已於112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