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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1號原 告 瑞成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名峻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被 告 陳澄雄

陳瑩山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陳瑩瑜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陳郁宜即陳澄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9時10分於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關於陳澄洲之繼承人是否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裁判日期: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