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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5號上 訴 人 黃定山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彭志暐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5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6,307元,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彭志暐新臺幣(下同)36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不利判決之部分即365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