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麗玲

李儀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李明文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劉嘉堯律師前於民國113年9月2日向本院陳報委任狀,然上開委任狀係誤送,聲請人並無於本案委任劉嘉堯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真意,實際上係委任處理他案訴訟,爰聲請更正判決當事人欄部分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113年9月3日以民事陳報狀提出之委任狀正本,上載明本案案號及案由,並蓋用聲請人及劉嘉堯律師之印文,有民事陳報狀及委任狀可稽(本院卷二第163-169頁),堪認劉嘉堯律師於本案訴訟業經受聲請人合法委任為訴訟代理人,是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當事人欄「共同訴訟代理人劉嘉堯律師」之記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法 官 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日期: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