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20號原 告 李坤賢
王麗美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被 告 林尚瑜律師即陳逸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繼承人陳逸真就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不存在。
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林尚瑜律師即陳逸真之遺產管理人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地上權設定登記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尚瑜律師即陳逸真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陳逸真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原告李坤賢於民國88年間因事業投資有資金需求,欲向擔任
地政士之友人即陳逸真借款,因而於88年11月30日以原告李坤賢及其配偶即原告王麗美所有如附表所示48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與陳逸真,抵押權存續期間為88年9月30日至98年9月30日,並因陳逸真之要求而同時以興建小木屋、休閒設施、種植園藝植物之目的設定未定期限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與陳逸真,以保障其將來抵押權之實施。嗣原告因故取消投資計畫,且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未有向陳逸真借款或發生其他抵押債權之情形,故系爭抵押權因未發生抵押債權而屆期消滅,又系爭地上權因陳逸真未於系爭土地上興建任何建物或設施,亦無種植任何園藝花木,而未行使系爭地上權,則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逾20年,其設定目的已不存在,爰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系爭地上權之設定登記。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被告不否認原告有以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地上權
與陳逸真,但否認原告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未向陳逸真借款或未發生其他抵押債權之情形,實則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為原告李坤賢於88年11月9日所簽發面額分別為500萬、300萬元,到期日分別為100年10月9日、同年11月9日,票據號碼分別為CH323611、CH323612之本票2紙(下合稱系爭本票),經陳逸真提示未獲付款,前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聲請本票裁定,經彰化地院以102年度司票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又系爭地上權是否應予終止,應視系爭地上權之設定目的是否繼續存在以為判斷。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於88年間以其所有之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地
上權與陳逸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系爭本票債權、陳逸真於102年3月19日以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彰化地院核發102年度司票字第214號裁定、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1203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系爭土地,惟因執行無實益,而經本院於同年8月15日核發102年度司執孝字第12036號債權憑證,後迄今未再聲請強制執行、陳逸真從未於系爭土地上設置建物或地上物,亦未種植任何園藝花木或經濟作物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04頁),並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資料、現況照片、位置標示圖(本院卷第23至11
8、第269至295頁)、彰化地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14號裁定(本院卷第185頁),及本院依聲請調取之彰化地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14號卷宗、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2036號卷宗在卷可佐,堪認屬實。
㈡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
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而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96年3月28日增訂公布、同年9月28日施行民法第881條之1第1、2項,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第881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同日公布、施行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規定,上開規定於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另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而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以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抵押權即失所附麗,縱有抵押權登記,亦屬無效,其登記形式外觀存在,對抵押物所有權之圓滿狀態自有妨害,所有人得請求塗銷。
經查:
⒈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債務人為原告,所擔保之系爭本票債務到
期日為100年10月9日、同年11月9日,因屆期未獲付款,陳逸真乃於102年3月19日以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彰化地院核發102年度司票字第214號裁定,並聲請本院強制執行系爭土地,後因執行無實益而由本院於102年8月15日核發102年度司執字第12036號債權憑證,則系爭本票應重行起算3年之消滅時效,於105年8月15日時效完成,陳逸真或其繼承人復未於5年內即110年8月15日前行使系爭抵押權,依上規定,自斯時起,系爭本票債權即非屬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且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又無其他債權,則於系爭本票債權罹於時效而消滅後,系爭抵押權已無擔保之債權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應歸於消滅。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即屬有據。
⒉又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不動產存有抵押權登記對於其客觀
交易價值多有負面影響,並影響所有權之完整性,如抵押權已歸於消滅,而其登記仍存在,自屬對所有權之妨害。本件之系爭抵押權雖已消滅,然仍有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之事實存在,此對原告之所有權當然有所妨害,依上開說明,應許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自屬有據。
㈢按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2條、第833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9年1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亦為民法第833條之1、民法物權施行法第13條之1所明定。經查:
⒈系爭地上權登記之權利人為陳逸真,其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且於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同時設定系爭地上權,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23至118頁)附卷可參,且陳逸真從未於系爭土地上設置建物或地上物,亦未種植任何園藝花木或經濟作物等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可知系爭地上權之成立目的應係為確保系爭抵押權之行使,並非取得土地之占有使用,堪以認定。
⒉又系爭地上權自88年11月8日登記時迄今已逾24年,本院審酌
系爭地上權之成立目的係為確保系爭抵押權之行使、陳逸真從未於系爭土地行使地上權,而系爭抵押權業因時效消滅,準此,系爭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系爭土地上又無其他建築物或工作物存在,系爭地上權自無存在必要,而應予終止,又系爭地上權登記之存在,對於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亦有所妨害等情,故依前揭民法第833條之1、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認原告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亦屬有理。
㈣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定。查系爭土地之抵押權及地上權之原登記權利人陳逸真業已死亡,陳逸真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有仍應繼承之人實屬不明,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292號裁定選任林尚瑜律師為被繼承人陳逸真之遺產管理人,林尚瑜律師迄今未辦理系爭抵押權、系爭地上權之遺產管理人登記等情,有臺中地院106年10月17日中院麟家合106年度司繼字第2175號公告、108年度司繼字第292號裁定及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19、21、23至118頁)在卷可參。而系爭抵押權已消滅,且系爭地上權亦經本院認定應予終止,業如前述,原告併請求被告林尚瑜律師即被繼承人陳逸真之遺產管理人辦理系爭抵押權、系爭地上權之遺產管理人登記,並將系爭抵押權、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33條之1、第759條之規定,請求確認被繼承人陳逸真就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不存在、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併請求被告林尚瑜律師即被繼承人陳逸真之遺產管理人辦理系爭抵押權、系爭地上權之遺產管理人登記後,塗銷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地上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汶附表:
編號 地號 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地上權登記內容 1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字號:南登字第124090號,登記日期:88年11月8日,權利人:陳逸真,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1500萬元,存續期間:88年9月30日至98年9月30日,清償日期:98年9月30日,債務人:李坤賢、王麗美,設定義務人:李坤賢 字號:南登字第124100號,登記日期:88年11月8日,權利人:陳逸真,權利價值:2萬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地租:依照契約約定,設定權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李坤賢 2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4101號,其餘同上。 3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4102號,其餘同上。 4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4103號,其餘同上。 5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4104號,其餘同上。 6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4105號,其餘同上。 7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4106號,其餘同上。 8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4107號,其餘同上。 9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4108號,其餘同上。 10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55號,其餘同上。 11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54號,其餘同上。 12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53號,其餘同上。 13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52號,其餘同上。 14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50號,其餘同上。 15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51號,其餘同上。 16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4109號,其餘同上。 17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56號,其餘同上。 18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57號,其餘同上。 19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58號,其餘同上。 20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59號,其餘同上。 21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60號,其餘同上。 22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61號,其餘同上。 23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62號,其餘同上。 24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68號,其餘同上。 25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67號,其餘同上。 26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66號,其餘同上。 27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65號,其餘同上。 28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64號,其餘同上。 29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73號,其餘同上。 30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74號,其餘同上。 31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75號,其餘同上。 32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76號,其餘同上。 33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77號,其餘同上。 34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78號,其餘同上。 35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82號,其餘同上。 36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80號,其餘同上。 37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79號,其餘同上。 38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81號,其餘同上。 39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83號,其餘同上。 40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84號,其餘同上。 41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85號,其餘同上。 42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86號,其餘同上。 43 南投縣○○鄉○○段000號 李坤賢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87號,其餘同上。 44 南投縣○○鄉○○段000號 王麗美 (全部) 字號:南登字第124090號,登記日期:88年11月8日,權利人:陳逸真,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1500萬元,存續期間:88年9月30日至98年9月30日,清償日期:98年9月30日,債務人:李坤賢、王麗美,設定義務人:李坤賢 字號:南登字第125363號,登記日期:88年11月8日,權利人:陳逸真,權利價值:2萬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地租:依照契約約定,設定權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王麗美 45 南投縣○○鄉○○段000號 王麗美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69號,其餘同上。 46 南投縣○○鄉○○段000號 王麗美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70號,其餘同上。 47 南投縣○○鄉○○段000號 王麗美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71號,其餘同上。 48 南投縣○○鄉○○段000號 王麗美 (全部) 同上 字號:南登字第125372號,其餘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