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55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種德法定代理人 吳榮輝訴訟代理人 吳秋銘被 告 吳惠東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2日以吳榮輝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惟吳榮輝非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南投縣名間鄉公所112年7月26日名鄉民字第1120012374號函在卷可稽,則原告起訴未經合法代理,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權,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