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1號原 告 施坤山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 代理人 杜鈞煒律師
王妤文律師楊孝文律師被 告 施仁斌(即施坤海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錦(即施坤海之承受訴訟人)
施仁智(即施坤海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0 樓施麗芬(即施坤海之承受訴訟人)
唐佳莉(即施坤海之承受訴訟人)
唐人豪(即施坤海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大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21行、第10頁第12行中關於「原告、施坤清」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施坤海」。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法 官 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