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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13號上 訴 人 林良政被 上訴人 黃春麟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112年度選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112年度選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12年10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該裁定於112年10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本案之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亞臻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