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7號上 訴 人 吳棋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日112年度選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鄭煜霖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