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黃林杏珠法定代理人 黃翠鳳原 告 卓瑞雪
卓立彬
陳次非
陳曼莉
陳胤安
陳立苑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被 告 童玉緞
童清文
梁毓怡(即童綢之承受訴訟人)
梁祐康(即童綢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複 代理人 謝佳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事實及理由」欄㈠ 第2頁第16行及第17行 施卓麗娟 卓施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