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 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戴文亮訴訟代理人 莊寶國被 告 陳祈瑝
蔡義格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勞安上訴字第169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刑事案件(下稱另案刑事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刑事案件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於民國113年5月9日裁定在另案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刑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113年5月29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判決書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