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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俊宏即陳錦章之遺產管理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88,3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