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82號抗 告 人 藍浤芫上列抗告人因請求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8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抗告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

二、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82號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所為裁定提出抗告,然尚未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