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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227號聲 請 人 鄭丞志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受監護宣告人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