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69號上 訴 人 林雨田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被上訴人 李源卿
李維助
李淑惠李光盛李信男李信雄李錫鑫李名立張碧霞李重銘李文達李世國李麗芬李世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71號巷道爭議事件(下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14年3月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駁回李元卿等人之訴訟,並於114年4月15日確定在案,有另案判決書影本、本院電話記錄表在卷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鄭煜霖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