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蕭添丁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被 上訴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訴訟代理人 葉錦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3號時效取得地上權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其時效取得南投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上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3號判決,當事人現已提起上訴而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而尚未確定,就此聲請本院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若上訴人獲准予就系爭土地為地上權登記之行政處分,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無權占有而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即屬無據。是以在他訴訟裁判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宇傑